3月28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一案。
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鐵利用擔任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選拔隊(以下簡稱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以下簡稱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職務(wù)上的便利或者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贏得比賽、簽約俱樂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89萬余元。2019年,李鐵為當選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請托他人提供幫助,后于2020年給予他人人民幣100萬元。2019年,李鐵在武漢卓爾職業(yè)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謀取當選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提高卓爾俱樂部影響力等利益,與該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托他人提供幫助,該俱樂部給予他人人民幣200萬元。2017年至2019年,李鐵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jīng)理、主教練職務(wù)上的便利,為河北華夏幸福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俱樂部)在球員轉(zhuǎn)會、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75萬元。2015年至2019年,李鐵先后在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比賽結(jié)果,與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托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guān)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5萬余元。檢察機關(guān)提請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李鐵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guān)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被告人李鐵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李鐵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四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中國足球協(xié)會競賽部原部長黃松受賄案,武漢市足球協(xié)會原常務(wù)副會長付翔貪污、受賄、行賄、單位行賄案和成都市足球協(xié)會原主席辜建明貪污、受賄、單位行賄案,當日分別由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嘉魚縣人民法院、通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