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劃中的三套普通商品住宅的項目,在開發(fā)商“三合一”改造下成為一套別墅
周先生想投資房產,看中當?shù)匾粋€別墅項目,在辦理房產證時才知道,開發(fā)商將原本規(guī)劃為三套普通商品住宅的項目,搞了“三合一”成為一套別墅,銷售時則簽3份房屋買賣合同作分割拆零銷售。買一處別墅卻需辦3份房產證,考慮到限購限貸政策,這無疑會讓投資收益大打折扣,而且還要承擔更高的貸款成本,為此他拒絕收房最終因違約站上了被告席。日前,蘇州市吳中法院審結這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酌情減輕了周先生的違約責任,只需賠償3.8萬違約金。 通訊員 馬俐 史華松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于英杰
意外
買一套別墅竟然簽了3份買房合同
周先生一直想投資房產,他通過銷售廣告得知,蘇州市吳中區(qū)木瀆鎮(zhèn)有一處純別墅項目,到現(xiàn)場考察樣板房及毛坯房后,他決定在這里購買一套聯(lián)排別墅,作為投資。等他到簽合同時,項目開發(fā)商某置業(yè)公司卻拿出3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要他簽。對此,周先生提出疑問,銷售人員告知他,這是因為土地使用方面的要求,他購買的就是一套房屋,讓周先生放心簽合同。
周先生相信了對方的說法,簽訂了3份購房合同,其中約定,由周先生向某置業(yè)公司購買102幢104室(建筑面積92.03平方米)、204室(建筑面積87.74平方米)、304室(建筑面積74.31平方米),房屋總價為248萬余元。
當天,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明確由某置業(yè)公司對周先生所買的3套商品房進行改造,改造費用由該公司承擔,原《商品房買賣合同》所附平面圖不再作為交付標準,周先生不得以此作為拒絕接受商品房的理由;原《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相關內容已經不再適用,周先生也不得據此向某置業(yè)公司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雖然心存疑問,周先生還是簽署了3份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
對峙
“一房辦三證”?業(yè)主拒絕收房
第二年,這家置業(yè)公司向周先生發(fā)出交房通知書,周先生按期前去收房時意外得知,這一套聯(lián)排別墅還需辦理三本房產證。他買房是為了投資,受到國家限貸限購政策等影響,這種情況下,不光會抬高自己的購房成本,而且將來勢必造成別墅難以轉手,因此,周先生拒絕收房。
置業(yè)公司多次催告周先生收房無果,將他告上吳中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3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由周先生支付相當于總房款5%的違約金12萬余元,以及房屋保管費41萬余元。
周先生認為,在售房時,原告并未如實告知他購買的一套別墅需要辦理三份房產證,直至交房時自己才知曉,他與原告發(fā)生爭議,才沒按時辦理交房手續(xù)?,F(xiàn)在,他同意收房,但認為原告主張違約金和房屋保管費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但在審理中,原告置業(yè)公司表示,在周先生購房時,他們已經明確告知他該房屋需辦理3份房屋所有權證。那么,開發(fā)商為何要大費周章,把一套別墅硬生生拆分成三套小戶型房屋來賣呢?
吳中法院查明,涉訟房屋所在地塊的建設項目規(guī)劃要求,住宅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積所占比例,必須達到住宅總建筑面積的20%以上。而這家置業(yè)公司對外宣傳該樓盤為“純山地別墅區(qū)”,用以銷售展示的樣板房也是別墅樣式。為符合規(guī)劃要求,同時實現(xiàn)按照純別墅項目銷售的目的,置業(yè)公司將部分小戶型房屋“三合一”,即采取與購房者簽訂三份小戶型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開發(fā)商對三套商品房進行改造的方式,事實上,房屋仍作為別墅項目出售。
承辦法官也前往該樓盤進行實地調查。與周先生購買了同類型房屋的業(yè)主表示,置業(yè)公司在售房時并未告知需辦理三份權屬證書,而是到交房時才被告知。
判決
購房者過了法定“毀約期”
但開發(fā)商仍需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在原告未舉證證明已經就涉訟房屋需辦理3份權屬證書向被告作出過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再結合法院向其他業(yè)主的調查情況,可以認定,原告在售房時未明確說明需要辦理三份權屬證書。由于購房后國家出臺了房地產限貸政策,對多套房屋出售交易可能存在抑制作用。被告周先生在交房時才得知“一房辦三證”,因此與原告置業(yè)公司發(fā)生爭議,是未及時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的主要原因,對此置業(yè)公司應負有主要過錯責任。
但被告在知曉此事后,并未以“存在締約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定事由,在法定的一年撤銷權行使期內,向原告主張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以,在撤銷權行使期間屆滿、撤銷權消滅后,被告仍應及時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因此,被告并不能完全免除違約責任。
結合雙方有關違約金的約定,綜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考量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酌定,由被告周先生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8萬元。
關于原告置業(yè)公司主張的房屋保管費,法院認為,由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明確,逾期收房情況下房屋由物業(yè)公司托管,可見,被告逾期收房情況下已按約由物業(yè)公司履行房屋管理職責,原告并沒有就此另行收取房屋保管費用的權利和依據,所以,有關被告周先生應向原告支付逾期收房期間的保管費的約定,是加重購房者一方責任的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周先生按《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并向置業(yè)公司支付違約金3.8萬元,駁回某置業(yè)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提醒
“化整為零”賣房屬違規(guī)行為
購房者想“毀約”有1年時間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原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guī)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如果開發(fā)商違反這一規(guī)劃要求,將一套房屋作分割拆零銷售,就屬于違規(guī)行為,對開發(fā)商這種“化整為零”的做法,購房者可以提出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也就是“毀約”。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法定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來行使自己的撤銷權。
對于購房者而言,要特別注意這一期限,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該案的購房者周先生拒絕收房,在一年的法定“毀約”期限內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利,屬于違約,所以仍應收房,但開發(fā)商有更加明顯的過錯,所以在判決時,酌情減輕購房者周先生的違約責任,這也體現(xiàn)了司法裁判對開發(fā)商違規(guī)建設、銷售的否定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