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錢買的房子,憑什么就變成他們一家的了?”昨天,因房產糾紛與侄女鬧矛盾的姜女士找到洪山區(qū)青菱街黃家湖社區(qū)律師,咨詢求助。
今年56歲的姜女士母親早亡,有一個弟弟,姜女士亦姐亦母地把他拉扯大,雙方感情十分要好。2001年,姜女士父親去世,留下了一套單位福利房。該福利房40%的產權歸單位所有,按照法定繼承,姐弟倆各繼承整套房屋30%的產權。2003年,為方便職工辦理房產證,其父所在單位開始出讓福利房剩余的產權。由于弟弟手頭緊張,姐弟倆達成一致意見,由姜女士墊付資金,趕在單位規(guī)定的出讓時間里買下了剩余40%的產權,單位開了一張收據。
不久后,姐弟倆一起到房管局辦證。然而,根據當時房管局的規(guī)定,單位福利房只能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繼承的福利房必須由繼承人自己解決份額糾紛。這讓姐弟倆犯了難。而同行的鄰居勸道:“一家人還分那么清楚干什么,先做個公證把房產證辦好,剩下的你們自己商量嘛!”覺得鄰居說得有理,姜女士做了公證,把自己繼承的份額贈予給了弟弟,以弟弟的名義順利辦理了房產證。為了讓姐姐放心,弟弟將房產證交由姜女士保管。
今年初,弟弟的女兒向姜女士提出,希望將該福利房辦抵押貸款做生意,被姜女士拒絕。一怒之下,侄女認為,姜女士跟這房子一點關系都沒有,還霸占自家房產證。姜女士又氣又急,向社區(qū)律師咨詢。在她看來,當初,做公證也只是為了盡快辦理房產證,這套房子怎么會和自己沒有關系?
為此,社區(qū)律師熊典解釋,姜父去世時遺留下的60%產權的福利房,姜女士和弟弟都有繼承權。但當時為了方便辦理房產證,姜女士已經公證將自己繼承的這30%產權贈予給了弟弟,公證的效力不容置疑。至于父親去世后姜女士出資向單位購買的40%的部分,如果能夠拿出單位收款證明等有效證據,證明自己的出資事實,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的份額,或者要求弟弟給予相應補償。
同時,熊律師提醒,涉及法律問題一定要咨詢清楚,不要盲目聽從“明白人”的意見,要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