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以女兒的名義私自賣房,并收取了他人3萬元定金。事后,女兒卻稱完全不知情不愿出售。這下買房人不干了,一舉將母女告上法庭。近日,長江日報記者了解到,法院已判決該案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定居上海的武漢姑娘王倩(化名),在武昌有一套房產(chǎn)常年閑置。2015年3月,母親李女士以女兒的名義與張先生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將房子以11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張先生。合約簽訂當(dāng)天,張先生向王倩的母親支付3萬元定金。
“第二天就反悔了,她女兒不同意賣房子。”張先生說,自己曾跟王倩通過電話,她對賣房一事明明知情,反悔純屬她認為賣虧了。
因房屋尚未過戶,張先生只好找到李女士母女協(xié)商,要求雙倍返還3萬元定金,而李女士母女則只愿意退還3萬元,并表示需要等她們幾個月以后從上海回來才能退。
雙方僵持不下,張先生將李女士母女告上法庭。長江日報公益律師團成員、湖北觀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談旭、魏澤宇接手此案。
談旭律師表示,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明顯要使用定金條款,雙倍返還定金。本案的難點就在于能否用證據(jù)證明王倩對于賣房是否知情,如果王倩知情,李女士就是有權(quán)代理。如果王倩不知情,李女士就是無權(quán)代理,未獲得追認的話,合同通常就會被認定無效。合同一旦無效,定金條款就不再適用。
為此,兩位律師調(diào)取了張先生和王倩的三次不足3分鐘的通話記錄,以證明王倩本人對于賣房一事是知情的。
一審中,張先生認為李女士母女違約,主張適用定金條款,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利息。李女士之女則一口咬定母親背著女兒賣房,合同無效。
最終,法院認為張先生和王倩三次通話記錄證明力較弱,支持了李女士母女的觀點,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只要求李女士母女退還3萬元定金,駁回了張先生的其他要求。
隨后,張先生向法院上訴,被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今年9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再審申請。
談旭律師提醒,房價上漲,賣家違約情況多發(fā)。二手房買賣中,買房人一定要和房主本人見面,以確定房主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代理人是以房主名義簽約,最好要有授權(quán)代理的公證文書,還要查看房屋兩證。如果缺乏證據(jù),買賣合同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如果是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簽約,不論代理人和房主是何種親密關(guān)系,都要慎重簽約。有可能是代理人無權(quán)處分他人房屋,會導(dǎo)致買方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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