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下午5時,備受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南海仲裁案結果終于揭開了面紗。南海仲裁案國際仲裁庭發(fā)布新聞公告,支持了菲律賓七項仲裁請求,認為中國根據“九段線”主張的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依據“九段線”主張的歷史性權利違反了《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不承認中國在南沙群島所有島礁主張擁有專屬經濟區(qū);中國在南海的開發(fā)行為破壞了自然環(huán)境,侵犯了菲律賓的主權;中國艦船在南海的活動對菲律賓船只造成了嚴重風險等。
很顯然,國際仲裁庭故意混淆了主權和權益的關系。仲裁庭自身十分清楚,依據《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仲裁庭根本沒有權力對主權歸屬進行裁決,但可以拿主權權益大做文章。雖然菲律賓政府對仲裁法律文書做了精心的包裝,試圖繞過主權歸屬的爭端,只對海洋權益提出聲索。仲裁庭也承認,它既不對任何涉及陸地領土主權的問題進行裁決,也不劃定當事雙方之間的任何邊界。然而,事與愿違,仲裁庭始終無法逃避一個基本的事實:中國對南海的主權是基于歷史管轄形成的不可爭辯的事實。仲裁庭作出的七項裁決中,幾乎每一項都跟主權歸屬相關。脫離主權而裁決權益的歸屬,違反了基本的法理邏輯。一切海洋權益都與主權相關。離開主權而裁決專屬經濟區(qū)、12海里領海權益的歸屬,將主權與權益做切割,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中國雖然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但對其管轄范圍作了排他性的聲明,這也符合“主權至上”的國際法基本準則。南海爭端的實質是主權歸屬。主權和領海劃分不屬于《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調整的范圍,仲裁庭不能對主權爭議進行裁決。早在加入《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時,中國便依據《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 條排除了對主權歸屬等特定案件的管轄。2013 年菲律賓向仲裁庭提起對中國的仲裁,隨后我國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嚴正聲明了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的基本立場。仲裁庭不顧中方嚴正立場,執(zhí)意組建仲裁法庭,濫用仲裁權力,最終將有損仲裁庭的公信力。
仲裁庭在程序上的缺陷也是不言自明的。仲裁庭一方面承認《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強制爭端解決的限制性規(guī)定,另一方面卻對菲律賓無理要求聽之任之,暗地里推波助瀾,唯恐南海不亂。按照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所確定的原則,南海爭端各方應該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探討與南海聲索國之間建立信任的途徑,通過談判協(xié)商和平解決爭議。從法理上而言,菲律賓作為《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簽約國,應該在窮盡一切合理途徑的基礎上才能推動強制爭端解決機制,很顯然菲律賓沒有盡到善意的義務,罔顧中方“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的基本立場,濫用《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強制爭端解決機制。仲裁庭本應該認真考量菲律賓對《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義務,切斷菲律賓發(fā)起仲裁的法理依據,但不幸的是仲裁庭偏聽偏信,不顧各方達成的共識,越過善意和中立原則,強行啟動強制性爭端解決機制,最終將害人害己。
仲裁庭的仲裁決定已經公之于世,然而請神容易送神難,仲裁庭在違反“國家同意”原則下作出的裁決如同廢紙一張,不過是給菲律賓政府開了一張空頭支票。國際法有效性的前提是締約國的同意,強制性爭端解決機制有效性的保障是“國家同意”原則。仲裁庭不顧中方合理訴求,一味偏袒縱容菲律賓,不惜以破壞仲裁庭的公信力作為代價,替菲律賓無理要求“背書”,最終將遭到中國等各方的無情拋棄。正如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科學與國際事務中心主任格里漢姆·阿里森所言:“事實上,聯(lián)合國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從來沒有遵守過任何侵犯它們主權的和國家安全利益的國際法庭判決”。仲裁庭的裁決如果不能得到爭端各方的同意,其效力等同于無,沒有任何執(zhí)行力。即便是菲律賓也十分清楚,在南海問題上除了與中國緩和立場擱置爭議外,沒有其他出路。雖然如此,仲裁庭仍然給菲律賓發(fā)出了十分危險和錯誤的信號,仲裁庭“選邊站隊”,將變相鼓勵有關國家侵犯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為未來南海沖突打開了“潘多拉魔盒”。
仲裁庭故意模糊主權與權益的界限,在管轄范圍上越俎代庖,在程序上顛倒次序,不惜犧牲自身的公信力,縱容慫恿菲律賓挑起爭端,最終將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劉美武 云南財經大學國際問題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