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發(fā)廣泛關注的廣東省汕頭市原政協(xié)主席賴益成勒情婦案,己于2015年12月7日被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此前,2015年8月11日,賴益成因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汕頭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1月20日人民網(wǎng))
相比于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錢的許霆一審被判無期徒刑,賴益成故意殺人,只被判13年,這無疑會讓許多網(wǎng)友唏噓不已,甚至產生還是當官好的感嘆。
其實,無論是“情婦打人動刀在先”,還是“殺人后主動投案自首”等辯護,筆者認為,都不是輕判的最關鍵。賴益成之所以能得到輕判,應和他積極的賠償至關重要。如果他沒有以60萬元的巨額賠償和20萬元的小孩撫養(yǎng)費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恐怕也就沒有輕判的基礎。此案雖說是官員殺情婦,但說到底是由于家庭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性質與社會影響并不十分惡劣,在法律上也適用于刑事和解附帶民事訴訟調解。
不過,由此也引帶出另一個問題,賴益成作為一個拿工資的官員,怎么就能隨隨便便拿出這么多錢賠償?他的錢是從哪兒來的?事實上,在城市生活成本高企的現(xiàn)實語境下,一個60歲的老頭,還能長期包養(yǎng)20多歲的情婦,并生下兩個孩子,沒有很多錢和強大的經(jīng)濟實力作支撐,還真是不行。
當然了,官員很有錢,并不一定代表就有貪污受賄。但根據(jù)“大部分包養(yǎng)情婦的官員都是貪官”的規(guī)律,于賴益成,確實值得好好查一查他以前有沒有貪污受賄的行為。千萬不能因為現(xiàn)在殺了人,已在坐牢,就忽視職務犯罪方面的查處線索。至少,有關紀檢部門需要讓他說清楚巨額財產的來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