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相關部門能向社會主動澄清,或者已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決定不立案的,請司法機關闡明其中緣由。
近日,人社部黨組發(fā)布了《關于專項巡視整改情況的通報》,其中披露了一位“幸運官員”:原任政策研究司副司長,去年因騙取住房補貼16.5萬元,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被免職。兩個月后,該官員轉任勞動保障報社副總編輯,行政級別仍是副司級,工資待遇大幅提高。
被免后原級復出,工資不降反升,大家當然覺得不公平。目前,人社部已免去其職務,由勞動保障報社為其安排專項性工作,執(zhí)行五級職員相關工資待遇。
首先,公眾對于此事還是有些疑惑,這位副司長騙取住房補貼16.5萬元,為何之前只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沒有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騙取國家包括住房補貼在內的各種補貼,數(shù)額較大的,已然符合“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共財物”這個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之前,有很多人因為騙取國家補貼,受到了詐騙罪的追究。如2014年,安徽省霍邱縣某鄉(xiāng)家電銷售經(jīng)營者郝某某因虛報、冒領家電下鄉(xiāng)補貼4.5萬余元,被判處詐騙罪,獲刑2年,緩刑2年6個月。該副司長作為國家高級別干部,理應更模范地遵守法律,知法犯法,理應從重處罰。而且副司長騙取國家補貼16.5萬元,已達到詐騙罪中“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量刑范圍應該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但是,這個已經(jīng)涉嫌詐騙犯罪的行為,當時為什么沒有移送司法機關,而是僅做了黨紀政紀處分?還是希望相關部門能向社會主動澄清,或者已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決定不立案的,請司法機關闡明其中緣由,避免對于司法公正的不必要誤解。
其次,因騙取住房補貼被免職,之后火線平級復出,這種“輕罰”也違背紀律處分的初衷。
副司長是被“免職”的,而“免職”不同于“撤職”是一個中性詞,并不是《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所規(guī)定的處分類型。但是,《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明確要求,被免職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lián)闻c其原任職務相當?shù)念I導職務”。
而這位副司長從被免職到平級復出不過隔了兩個月,明顯不符合前述黨紀。當然,報社屬于事業(yè)單位,大有“打擦邊球”的空間。但是,“黨紀嚴于國法”已是從嚴治黨時代里的社會共識。哪怕是之前的騙補行為,不構成犯罪,按黨紀也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騙補、平調、薪水大漲,此例一開,會有更多違紀官員效尤。
黨紀國法面前不應該有“做老好人”的幻想,該處罰的就應該處罰到位,該移送司法機關的就應該移送司法機關,否則國法剛性不存,黨紀剛性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