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條新聞刷爆了各大媒體,廣東李先生多次申請信用卡被銀行拒絕,才發(fā)現(xiàn)9年前透支的9.84元,利滾利變成9000多元欠款。2008年,李先生在遺失工資卡后,已經(jīng)到工商銀行辦理了掛失,但當時銀行并沒有告知欠款。這張掛失的銀行卡上的9塊錢,就如高利貸般,滾成了債務雪球,壓在了李先生身上。
如今,銀行要求李先生全額還款。并指出盡管該信用卡已不能使用,但利息還是會繼續(xù)增加。而李先生指出,多年來并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收短信、信函或者是上門催收。在這起事件中,盡管李先生存在一定的過失,但銀行負有絕對不可推卸的責任??蛻粼趻焓庞每〞r,銀行本應當明確告欠款金額,補辦的時間以及拖延補辦能導致的風險。即使客戶存在惡意欠款的行為,銀行也應盡量通過各種方式告知其欠款情況,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而非任由欠款雪球任意滾大。李先生最終透支了九千塊錢,產生可個人信用問題;但銀行卻透支公眾的信任,讓人們對銀行更加擔憂。
李先生的事例并非個案,因銀行未及時告知欠款情況,導致持卡人拖欠多年債務的案例比比皆是。多種原因導致了這一令人尷尬的結果。一方面是銀行工作人員為了業(yè)務量,采取多種方式推銷信用卡,而不考慮客戶的實際消費能力,甚至不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事例中李先生原來所在單位,就將工資卡辦成了信用卡,而未告知其卡的實際類型及存在的風險,導致其在透支9塊錢的情況下,掛失多年,產生了大量的滯納金。二是,信用卡管理系統(tǒng)的不完善加劇了問題的嚴重性。法律尚未規(guī)定信用卡風險問題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持卡人在面對龐大的銀行系統(tǒng)時,其權益缺乏法律的維護,處于弱勢地位。
現(xiàn)代銀行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而這種信用,是相互的,不是對客戶“信用”的單方面考量,也需要銀行能夠履行他的信用。按照《合同法》,銀行有義務告知信用卡持人按期還款繳費,在辦卡時也有必要告知其存在的風險。客戶在辦理銀行卡時,銀行即應當承擔起自己的職責。應當本著為人民服務的精神,盡到職責,做好金融助手,讓人們放心使用其金融產品,而非一味透支公眾信任。此外,信用卡管理方面存在法律漏洞亟待解決。只有讓銀行也承擔起透支公眾信任的代價,客戶與銀行才能正真處于平等的地位,銀行的不作為問題也才能真正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