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修改后的條例將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證暫行條例》“接軌”,流動人口將享受到在居住地辦理出入境證明等便利的公共服務。
與之前的條例相比,修改后的條例增加了流動人口可在居住地辦理出入境證明這一項。此外,條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在申領居住證方面,條例規(guī)定,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條例取消了居住證五年的有效期,規(guī)定居住證一人一證,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xù)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nèi),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qū)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xù)。
對于騙領、出租、出借、偽造居住證等違法行為,條例明確,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或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或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整改,處200元以下罰款;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取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