鉆銀行不當操作的空子,直接從銀行工作人員手中拿到本該由上游收取的匯票并貼現(xiàn),黃石某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票據(jù)承兌,給銀行造成了5000萬元損失。昨悉,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以騙取票據(jù)承兌罪對劉某提起公訴。
2013年4月下旬,劉某為了獲取武漢某商業(yè)銀行授信進行融資,以公司名義與該銀行以及上游企業(yè)湖北某燃料油公司、下游企業(yè)湖南某石油貿易公司達成了“交易融資購銷通”協(xié)議。
依據(jù)“購銷通”協(xié)議,劉某與上下游公司簽訂燃料油購銷合同,并向銀行繳納保證金。銀行則為劉某公司開具兩倍于保證金面額的銀行承兌匯票,并直接送至上游公司用于購買燃料油;燃料油公司見票后向銀行出具收款確認函,并直接向下游公司發(fā)貨;石油貿易公司收貨后,直接將貨款打至銀行指定的回款賬戶;劉某及其公司從中賺取差價。
幾次燃料油貿易順利完成后,劉某發(fā)現(xiàn),僅賺差價盈利太少,于是動起了歪腦筋。2014年4月,劉某利用以前與上下游公司簽訂的燃料油銷售合同,分別變造了4份與上游公司的購買合同及3份與下游公司的銷售合同。依照“購銷通”協(xié)議,分兩次向受害銀行繳納了3000萬元保證金后,于4月16日、17日獲取了該銀行開具的總面額為6000萬元的承兌匯票。
按照《購銷通業(yè)務操作細則》關于貨款的規(guī)定,這兩筆匯票應由銀行工作人員直接送至上游公司,上游公司見票后直接向下游公司發(fā)貨并向銀行出具收款確認函。但是這一次,銀行直接將匯票交給了劉某。
銀行并不知道,此時,劉某公司的資金鏈已瀕臨斷裂。他交給銀行的3000萬保證金全部是從“過橋公司”借的高利貸。“3000萬元日息6萬,如果等到合同履行完再還要一個月,利息根本背不起”,無奈之下,劉某決定鋌而走險,將6000萬元承兌匯票變現(xiàn)。
拿到匯票后,劉某并未去湖北某燃料油公司,而是到新華下路一個小巷里找了個刻章的,私刻了一枚“湖北某燃料油公司”的公章。第二天,他將蓋著假公章的收款確認函交給客戶經(jīng)理,將6000萬元匯票找一家杭州貿易公司貼現(xiàn)了。
劉某還了“過橋公司”3100多萬元,又向銀行繳納了2000萬元保證金,獲得了該銀行開具的總面額為4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這一次,劉某拿著匯票全數(shù)向上游公司購買了燃料油出售,回款也沒有給銀行,而是全部用于償還公司債務及其個人債務。
2014年10月底,受害銀行發(fā)現(xiàn)下游公司遲遲未回款,便派員到下游公司對賬,劉某才露出馬腳。經(jīng)銀行報案,去年4月14日,劉某在武漢火車站被警方抓獲,其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