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男子王某最近攤上了一件煩心事,他用私家車為自家經(jīng)營的幼兒園接送幼兒上下學,途中發(fā)生交事故,致使他人死亡。但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因為他的私家車參與營運。王某將保險公司訴上法庭。5月25日,記者從隨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二審先后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于2015年2月7日為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為30萬元,并在投保單上載明車輛使用性質(zhì)為家庭自用。
王某在隨縣安居鎮(zhèn)開辦有一家私營幼兒園,一直駕駛該小型普通客車為幼兒園接送幼兒。2015年4月24日8時20分左右,王某駕駛該車行駛至安居鎮(zhèn)劉家臺村接幾名幼兒上車后,沿安居鎮(zhèn)劉家臺村通村公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時,掛擦、碾軋在路面玩耍的一歲男童并致其死亡。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2015年5月6日王某與男童父母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向男童父母支付38萬元賠償款。后男童父母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男童父母11萬元。王某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為車輛投保了家庭自用性質(zhì)的保險,于保險期間內(nèi),在未通知保險人的情況下擅自將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zhì)變更為接送學齡前兒童車輛,并為其自營的幼兒園提供接送幼兒服務(wù),使車輛事實上處于營業(yè)運輸之中,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符合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免賠情形,且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責條款盡到了提醒義務(wù),王某在投保人聲明一欄中已簽名確認,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