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問我要車?!毖δ衬痴f,“他要買酷騎、摩拜等的一代單車?!?/p>
出于對共享單車亂停放的治理,各區(qū)城管會把亂停放的共享單車集中到停車場,薛某某的工作就是把單車從城管停車場拉回來。薛某某把這些單車放在一起,然后讓蔣某某來拉走,收取每輛5元到40元不等的費用。
在2018年11月至12月間,薛某某多次賣車給蔣某某,前后共獲利2.3萬余元。
類似的單車公司工作人員
收購方找了好幾個
作為收購方的蔣某某不斷地將單車公司的工作人員發(fā)展為下線。
48歲的陳某某,是另一家共享單車公司的路面運維工作人員?!笆Y某某叫我?guī)退铱狎T和小鳴單車,找到之后集中放到一個地方,他會來拉走。”陳某某說。
第三次拉車時,蔣某某讓陳某某替他找摩拜一代單車,每輛車給40元辛苦費。陳某某說:“這車還在運營,拉這個車是犯法的,要坐牢的。”雖然心里清楚,但抵不住金錢的誘惑,陳某某還是決定“賺”這個錢。
之后,蔣某某又來拉了兩車。前后加起來,陳某某拿了近5000元的“辛苦費”。
一輛成本逾千元的單車
以每輛170元的價格賣掉
蔣某某從薛某某、陳某某等人那里拉來共享單車后,會先將單車拉到他位于海寧市的出租房外停放,再聯(lián)系下家進行變賣。
來自江蘇連云港的李某某曾是蔣某某最大的買家。
2018年12月,蔣某某將250輛摩拜共享單車以170元每輛的價格出售給李某某,共獲利4.25萬元?!斑@些單車有100輛左右是壞的,150輛左右是完整的。”蔣某某說。但后來,因為當?shù)夭榈镁o,不讓李某某在家中停放共享單車,在李某某的再三催促下,蔣某某同意退車。4萬多元的“車款”,蔣某某只退了對方2萬元。
退回來的車,大概有150輛被蔣某某停在了杭州一家學校的人行道上,剩下的100余輛車則被拆成了零件。
江蘇連云港的另一個買家曹某某也與蔣某某有過交易。曹某某以200元每輛的價格,陸續(xù)從蔣某某處收購過近70輛摩拜一代單車。因為怕車子有定位裝置容易被單車公司的人發(fā)現(xiàn),他還要求把單車上的定位器都拆掉。
共享單車攜帶的定位器用的是輕型材料,一輛共享單車的制造成本遠超普通自行車。被盜的其中一款單車,每輛價格超過2300元。
這種行為
到底涉嫌“盜竊”還是“銷贓”
“盜竊罪我不認,我認銷贓罪?!北蛔ゲ稓w案后,蔣某某說。
那么,蔣某某是否構成盜竊罪呢?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涉案的大部分共享單車是蔣某某從薛某某處購得,蔣某某與薛某某在盜竊單車前已取得合意,兩人一起到現(xiàn)場拉車,事后由蔣某某對竊得的單車進行處理,可認定蔣某某與薛某某形成了事前通謀,其與薛某某一起拉的這部分單車可認定為盜竊罪?!庇嗪紖^(qū)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趙蓬勃說。
(責編:馮粒、袁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