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通過履行職務犯罪檢察職能對監(jiān)察機關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依法審查,從而依法有序將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導入刑事訴訟程序,是實現《監(jiān)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 法法有序銜接” 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對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提前介入依法引導調查、全面審查、依法指控的“ 三個運行向度” 進行學理辨析,不僅是建立反腐敗法治文明與刑事訴訟現代化相洽的“ 法法實施運行” 通道的重要前提,而且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工作格局,推進刑事司法現代化。
來源:《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第41卷 第一期,原文較長,本欄分為上、中、下三期刊載。
作者:徐漢明、趙清
回顧上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依法審查的三個運行向度(上)》、《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依法審查的三個運行向度(中)》
正文7120字,閱讀需25分鐘
三、檢察機關對提起公訴的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指控的運行向度
對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訴,出庭指控犯罪、支持公訴,對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追究犯罪、保障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的專有權力,是職務犯罪檢察權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是檢察權“權力束”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的產生源于訴訟( 公訴) 的直接需要,檢察權的性質決定了公訴權的性質。從世界各國來看,檢察機關的職能雖然不盡相同,公訴權也具有行政權、準司法權、法律監(jiān)督權等不同的屬性定位,但刑事公訴都是其主要職能 。
根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制度、理論、實踐之中的檢察制度創(chuàng)設發(fā)展及其完善,其內嵌于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標識性、原創(chuàng)性命題,即“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 。2018年《憲法》( 修正案)的頒行、《監(jiān)察法》的出臺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法》的相繼修訂,我國“ 一元分立”“議行合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框架下的“一府一委兩院” 國家權力結構得以發(fā)展完善。其中,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委員會是國家監(jiān)察機關,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由此可見,我國檢察權的定位是處于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與行政權、監(jiān)察權、審判權平行并列的國家權力。從監(jiān)督刑事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而言,檢察機關對犯罪提起公訴,不僅僅是提請法院依照職權管轄、罪行法定、正當程序、公開審理、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確保刑法正確實施,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使包括職務犯罪在內的刑事被告人受到公正判決,而且是以此實現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統(tǒng)一,刑事實體正義與訴訟程序正義平衡,維護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與懲防腐敗犯罪協(xié)調的根本價值目標。根據《監(jiān)察法》、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檢察權包括以下內容:(1)起訴權;(2)公訴權;(3)公訴變更權;(4)量刑建議權;(5)認罪認罰從寬建議權;(6)速裁程序適用建議權;(7)提前介入、引導職務犯罪特別調查權;(8)退回補充調查決定權;(9)補充偵查權;(10)先予刑事拘留決定權;(11)逮捕決定權;(12)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決定權;(13)不起訴權;(14)不起訴異議復核權;(15)抗訴權。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檢察權的職能譜系須直面五個維度。
1.面向移送起訴職務犯罪案件的導流程序維度。在檢察機關推出“ 捕訴一體”、檢察權優(yōu)化配置、檢察內設機構改革與檢察組織體系優(yōu)化的大背景下,作為類型化的職務犯罪檢察構成了15個方面的“ 權力束” 系統(tǒng)。職務犯罪檢察在提前介入、職務犯罪調查案件導入刑事訴訟程序,審查起訴兩個運行向度的基礎上,形成了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支持起訴( 抗訴)第三個運行向度新的邏輯結構,從而構成了檢察機關及其檢察官在履行職務犯罪檢察、實施《監(jiān)察法》《刑法》、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過程中的獨特地位。即對監(jiān)察委職務犯罪特別調查的提前介入引導;適用刑事先行拘留、逮捕、留置措施自動解除、特別調查活動中止與刑事訴訟程序啟動,使監(jiān)察委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導入刑事訴訟審查起訴的前置特別程序;審查起訴程序的全面展開( 補充偵查程序的適時跟進);提起公訴、出席法庭指控犯罪、支持公訴,使審判程序得以啟動;提出抗訴使得抗訴程序的啟動,以及缺席判決與沒收非法所得特別程序發(fā)動等6個刑事訴訟階段的主導地位,這使得作為職務犯罪檢察“ 權力束” 的制度優(yōu)勢與程序價值得以釋放,從而凸顯了檢察機關及其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監(jiān)察委對職務犯罪行使特別調查權、提請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發(fā)動國家追訴,與檢察機關行使職務犯罪檢察權、審查起訴、決定起訴、提出公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以及不起訴等,與監(jiān)察委依法懲治職務犯罪的目標選擇是完全一致的。此外,檢察機關履行維護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的職能,決定了其必須依照《監(jiān)察法》《刑法》和修訂《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使監(jiān)察委移送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這一“ 監(jiān)察法治產品”,通過適用先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導入程序及其后訴訟程序,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審查權,使之轉化為《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實體適格與程序適格相一致的“ 刑事法治產品”,并將這種適格的“刑事法治產品” 提請法院開庭審理、評判與裁斷;將有瑕疵的“ 監(jiān)察法治產品”退回監(jiān)察委補充調查、或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對為《刑法》《刑事訴訟法》不適格, 或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認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案件,則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建議監(jiān)察委撤銷案件,從而彰顯反腐敗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2.面向“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程序構造運行維度。“以審判為中心” 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要求職務犯罪檢察必須與之相適應,且給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起訴、決定提出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形成了倒逼機制,并回溯職務犯罪案件導入刑事訴訟程序、追溯監(jiān)察機關職務犯罪的移送起訴乃至追及職務犯罪立案留置特別調查的監(jiān)察程序。 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公開審理實質化及其程序規(guī)制,自覺以審判證據標準為度量職務犯罪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出席法庭指控犯罪、支持公訴所審查、判斷、認定、采信、運用的證據,使對職務犯罪事實的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針對司法實踐中法官量刑方面存在運用自由裁量權不適當,法律適用標準不統(tǒng)一導致量刑不均衡等問題,檢察機關及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有必要推動與法院建立庭前評估、審后監(jiān)督機制;對于職務犯罪量刑畸重畸輕
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訴,督促法院重新審理、依法改判,使職務犯罪錯裁錯判及時得到糾正,從而確保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另一方面,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爭論。有的認為,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其本質上是強化庭審實質化的功能,堅持以庭審為中心,確??剞q審三方訴訟力量的均衡,防止因為檢察機關公權力牽制審判權而導致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一方處于不對等的地位,而使之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難易充分保障。有的認為,以審判為中心不是以審判機關為中心;部分學者認為以審判為中心是訴訟流程中權力的再分配, 是削弱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 。其實不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重申訴訟流程中檢察機關的本職,并非通過抬高審判機關的地位來重構訴訟制度。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要求雙方舉證在法庭,質證在法庭, 非法證據排除在法庭,辯論說理在法庭,進而使案件的公正裁判形成于法庭,從而通過釋放審判裁斷的價值功能,使職務犯罪受到公正的裁判。
3.面向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適用維度。對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確認與適用,是反腐敗法治與刑事法治文明的標志性成果?!侗O(jiān)察法》第33條第 3款規(guī)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第40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上述兩款內容之間的關系與《刑事訴訟法》第52條和第 56條的內容是一致的。 這標志著監(jiān)察機關對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調查的適用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規(guī)則,與《刑事訴訟法》設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高度一致。 值得討論的是,“兩法”實施銜接實務中,存在因《監(jiān)察法》規(guī)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較《刑事訴訟法》更為簡約概括,且未出臺相關可操作性的規(guī)范標準。而“兩高三部”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司法解釋日臻規(guī)范化、精細化,使得《監(jiān)察法》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應用程序與“兩高三部” 的規(guī)定存在“一頭粗放、一頭精細” 的不對等情況,給審查起訴階段對職務犯罪案件非法證據的排除規(guī)則適用銜接帶來新的困難。目前,司法實踐中遇到新的難題是,監(jiān)察機關采取強制性調查措施無需進行令狀主義審查,因此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前自行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對職務犯罪案件非法證據的認定范圍、認定標準、程序適用、排除方式存在一定差異, 這為部分案件的非法證據導入審查起訴程序提供了可能。由此,倒逼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須嚴把職務犯罪的事實關、定性關、證據關, 建立健全對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的審查評價機制,確保非法證據截留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確保帶病證據或瑕疵證據隨同職務犯罪案件提起公訴而進入審判程序,并經得起開庭審理的舉證、質證、辯論,一審程序、二審程序的檢驗,確保職務犯罪案件辦成“鐵案”。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其對監(jiān)察機關移送職務犯罪案件導入審查起訴過程中,對監(jiān)察機關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予以采信后,其在出庭指控犯罪、參與庭審、舉證職務犯罪與被告人及其辯 護人舉證、質證、抗辯的全部責任,則由監(jiān)察委作為調查主體所應承擔的舉證責任被代位移轉到檢察機關及出庭檢察官的肩上,其對被告一方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訴訟請求時,認定監(jiān)察委調查所取得的證據不構成非法證據、并申請法庭不得認定及其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由此,檢察機關及出庭檢察官須承擔證明監(jiān)察委對職務犯罪案件調查所獲取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及關聯(lián)性,即檢察官承擔舉證責任倒置的責任。
4.面向適用認罪認罰從寬速裁程序的維度。將認罪認罰從寬植入法律制度安排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與監(jiān)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侗O(jiān)察法》第31條確立了監(jiān)察程序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職務犯罪案件中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設計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詳細載明了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認罪認罰后,監(jiān)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理建議的程序流程, 即經過本級監(jiān)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同意,并經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批準。二是明晰了對被調查人適用 “從寬”的事實認定標準,即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并滿足自動投案、積極配合調查工作、積極退贓、有重大立功表現等情形。而有關認罪認罰的具體含義和認定標準等關鍵性內容,則僅采用概括式立法方式而未能具體化、精細化,這就給監(jiān)察機關認定職務犯罪對象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并移送起訴時給其適用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有關認罪認罰從寬范圍、標準、程序提供了空間。需要提及的是,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進行第一次訊問時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或由其辯護律師,偵查機關依法訊問所取得的認罪認罰證據被固定,值班律師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在場所形成的筆錄,以及犯罪嫌疑人與值班律師簽署的具結書,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可以作為認定認罪認罰從寬的證據,并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及其程序。而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與留置(6個月) 期限內既無值班律師,也無被調查對象辯護律師在場,給檢察機關認定職務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從寬的證據以何種證據作為認定的依據存在操作的難題。為此,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當以刑事程序法為準則,以事后審查為主;必要情況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jiān)察委對職務犯罪對象進行留置特別調查時,建議其全面收集、固定好認罪認罰從寬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收到監(jiān)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具有認罪認罰從寬情形的,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明智性以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進行審查、判斷和認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guī)定及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對于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職務犯罪嫌疑人提出認罪認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將認罪認罰從寬的情形向承辦案件的監(jiān)察機關予以通報,依據認罪認罰的主觀目的、動機、客觀表現,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認罪認罰從寬適用條件的認定,并在提起公訴時與量刑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速裁程序一并向有管轄權的一審法院提出,并在出庭支持公訴時發(fā)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公訴意見,促使法院開庭審理中予以認定并依據所觸犯相關刑事法律規(guī)范的罪名、刑罰期限,對被告人作出公正的裁斷。為規(guī)范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合理適用,避免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背自身意志或虛假認罪等情形,《刑事訴訟法》明確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從寬處理建議的效力,并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規(guī)定了嚴格的司法審查程序,這對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釋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功能, 促使職務犯罪嫌疑人悔過自新、認罪服判、重新做人都具有可觀的正向效應。
5.面向適用缺席判決程序與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維度。縱觀世界各國的缺席審判和沒收違法所得制度,迥然不同,各具特色。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國的缺席審判既適用于輕罪案件、違警罪案件,又適用于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公訴階段不在案,只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清楚,檢察機關都可以提起訴訟。德國的缺席審判針對惡意不到案的被追訴人,但這種審判不能定罪,只是對訴訟證據進行保全,也稱為保全式缺席審判。葡萄牙則通過“違抗法庭命令的宣告”來處理被告人的缺席, 如果不可能通知被告人開庭日期的命令,或不可能羈押他以便保證他到庭,就由檢察官通知被告人在30日內到庭聽候判決,被告人如果不到庭,將會被宣告違抗法庭命令并因此而受到一項刑罰處罰,違抗法庭命令情節(jié)嚴重者,法院可以沒收其全部或部分資產。在英美法系國家,其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的缺席判決僅適用于輕罪案件;如美國適用罰金或一年以下監(jiān)禁以及減刑案件;英國適用屬于治安法院審判的簡易案件,通常是指治安案件訴訟以及單處或者并處一定以下的罰金、取消駕駛資格、沒收財物等案件;加拿大將刑事犯罪劃分為兩大類, 即簡易罪和可訴罪,全部簡易罪案件被告人都可以進行缺席審判。獨聯(lián)體轉型國家如俄羅斯,缺席判決既適用于輕罪也適用于重罪。從兩大法系國家的缺席審判程序看,其設置有延期缺席程序、抗傳程序、中止程序。權利保障方面,意大利法律規(guī)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美國法律規(guī)定了被告人的知情權,英國法律規(guī)定了被告人的上訴權,德國法律規(guī)定了恢復原狀,法國法律規(guī)定了判決異議,等等。從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來看,部分國家將缺席審判與沒收違法所得程序合二為一。而我國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第三章、第四章分別規(guī)定了缺席審判程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這兩種程序均可適用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情形)。二者的區(qū)別在于,違法所得沒收只是單純的追贓追逃,從利益恢復層面所創(chuàng)設的程序,著眼于修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財產關系,發(fā)揮糾正和警戒功能;缺席審判既是在利益恢復層面, 又是在保護社會關系層面發(fā)揮積極效果的程序,不僅罰沒財產,而且對被追訴人依律定罪科刑。
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貪污賄賂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兩個層面協(xié)調好這兩種程序。一是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層面。對于缺席判決程序而言,不能因為被追訴人缺席便降低案件的審查起訴標準。缺席審判只是在訴訟程序上與普通的訴訟程序有所區(qū)別,但并不影響案件的實體標準。對于被告人不在席的案件, 檢察機關應當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有符合起訴標準和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才可以決定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 應當重視實物證據等客觀證據的審查、判斷、辨別和依法采信,注重審查證據收集來源的合法性,證據之間是否相互印證,使之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要把言詞證據取證的來源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作為審查的重點,避免言詞證據證明力的不確定性、不穩(wěn)定性及無效力性而成為排除的對象。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補充調查,也可以依法自行補充偵查。對于根據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不在席的被追訴人有罪或者經過兩次補充調查,案件事實仍舊不清,證據不足的,則可以作不起訴處理。
對于沒收違法所得程序而言,有學者認為, 獨立沒收程序屬于刑事訴訟程序,但其具有一定的民事訴訟的特點。 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是對“物”實施的恢復性程序,不涉及對犯罪嫌疑人行為的定罪量刑,因而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標準可以適當降低,甚至可以參照民事訴訟中的“高度蓋然性”標準 。筆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是合理的,兩高發(fā)布《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10條將“證據真實、合法”作為沒收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這項司法解釋具有節(jié)約訴訟資源、訴訟經濟的功效,又有利于 維護國家財產安全,凸顯了其獨特的程序屬性。
二是權利保障層面。基于充分保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需要,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應當嚴格盡職履行告知義務。在缺席審判案件中,檢察機關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辯護。檢察機關應當為辯護人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便利和保障;辯護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可以申請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依法調查取證;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在沒收違法所得案件中,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應當窮盡可用的方式,履行通知義務,不得任意做出犯罪嫌疑人默認其貪污賄賂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的推定。
對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依法審查,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通過履行職務犯罪檢察職能,依法有序將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導入刑事訴訟程序,實現《監(jiān)察法》《刑法》、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法法有序銜接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以先行拘留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為先導,以全面審查起訴為節(jié)點,以支持公訴、指控犯罪為國家追訴之目標選擇,構成了職務犯罪檢察“三個運行向度”的有機統(tǒng)一,從而發(fā)展完善了刑事檢察工作格局,建立起了具有反腐敗法治文明與刑事訴訟現代化相洽的《監(jiān)察法》《刑法》、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法法實施運行通道,彰顯了職務犯罪檢察在懲防腐敗,促進“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地位作用,成為新時代檢察機關在推進反腐敗體系和法治能力現代化,發(fā)展完善中國特色刑事檢察制度,推進刑事司法現代化的全新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