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北京市門頭溝法院日前審理的一起相關案件最終以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宣告結束,門頭溝法院依法對保險公司的銀行存款進行扣劃,并于2月15日將案款發(fā)放到申請人手中。
【事件回顧】
該法院公布的相關案情顯示:一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車險的農用車與甲公司的轎車相撞,經交管部門認定,農用車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甲公司起訴,經法院判決,農用車車主需賠償轎車修理費107691元,加上其修理農用車時的修理費4900元,救援費7100元,共計119691元。但當農用車車主請求保險公司理賠上述三項費用時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為此,農用車車主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19691元。
此后,在庭審中,保險公司對農用車車主所主張的農用車的修車費及施救費無異議,但農用車車主所主張的轎車的修理費明顯高于新車的購置價格,保險公司只同意按轎車原購買價格7.2萬元進行理賠。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均認可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且該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保險公司應當依約予以賠償,而且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為30萬元,本案轎車的修理費為107691元,并未超出該責任限額。所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原告農用車車主保險金119691元。
據法院介紹,在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拒不履行,最終執(zhí)行法官依法扣劃了該保險公司的銀行存款,保險公司不再提出異議,案件結束。
【疑點解析】
從這起訴訟案件的結果來看,法院對投保人(農用車車主)權益的保護毋庸置疑,也很契合當前保險監(jiān)管部門針對“車險理賠難”所啟動的全面治理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依然有很多疑點令人不解。昨日,《國際金融報》記者致電該案的主審法官,但暫時未獲得更為詳盡的信息。
而依據法院所公布的內容,多位專業(yè)人士昨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均表示很難理解。
“一般維修費用達到新車購置價的70%以上,就會推定全損,那就不如換一輛新車了。車輛被撞肯定是要經過保險公司來定損,因此,除非達到全損,否則不可能定出一個高于新車購置價的預估損失。”追隨者汽車俱樂部總經理尹斌對于該案中出現的“實際維修費超出新車購置價”的情況有些不解。另有兩家大型財險公司的車險業(yè)務負責人也都指出,這種情況頗為少見,也很難理解,如果推定全損,當事雙方應該會進一步協商。
當前,保監(jiān)會正在全行業(yè)啟動針對“車險理賠難”的全面治理工作,這其中就包括“保險公司要縮短工作時限、簡化理賠手續(xù),建立小額車險快賠快處機制”等。從本案引申來看,尹斌認為,保險公司或許可以簡化對第三者的賠付流程,即直接向第三者進行賠付,這樣便盡可能減少訴訟。而對于車輛實際維修費用可能會過高的問題,前述保險公司的車險專業(yè)人士則指出,要防范這一風險,只有根據不同的車型實現精準定價,但還需要一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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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調解機制成保護消費者重要渠道
記者昨日從北京市保監(jiān)局獲悉,北京保險行業(yè)合同糾紛調解機制運行四年來,已成為保護保險消費者自身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渠道。
截至2011年底,北京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共接聽消費者來電9920個,來信91件,來訪231人次。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立案2251件,其中涉及財產險合同糾紛1237件,人身險合同糾紛1014件;化解合同糾紛2226件,結案率99%,履約率100%,涉及合同糾紛金額90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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