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湖北網(wǎng)訊(記者 熊文勝 通訊員 黃培英 汪建民)10月14日,麻城市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當庭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某公司與被告李某松于2015年6月 1日,簽訂《加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現(xiàn)有加工業(yè)務對外發(fā)包,被告李某松自愿承包,由原告提供火燒板加工的原材料和燃燒氣體,被告李某松在生產過程中應按原告規(guī)定使用原材料,約定原告以0.85元/平方米的標準按加工量將加工費打到被告李某松的私人銀行賬戶。合同簽訂后,被告李某松遂依合同約定從事火燒板加工工作。2015年10月26日,原告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原被告雙方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0月4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不服該裁決,于2016年3月12日向麻城市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不成立。
此案由麻城市法院民一庭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合議庭進行審理。副庭長主審法官雷錦鋒帶領合議庭成員譚燕玲、屈劍利用節(jié)假日,多次到實地了解情況,調查取證,掌握了第一手資料。
10月14日,此案公開開庭審理,與被告李某松一起務工的10多位工人旁聽庭審。
經審理認為:原告某公司是具備用工資質的用人單位,被告李某松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原告將其他企業(yè)的工作任務以單位的名義進行承攬加工,雖以發(fā)包的名義交與被告李某松進行加工,但實質上是被告受原告的指派到其指定的單位從事加工業(yè)務,且原告向被告提供勞動所需的工具,并監(jiān)督其安全生產,被告李某松從事的工作是原告的業(yè)務組成部分,且原告對被告進行了管理,故原、被告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故對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不成立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當庭判決:確認原告某公司與被告李某松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駁回原告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庭審完后,旁聽庭審的農民工激動地說“感謝法庭為我們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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