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的功能,原本就包含了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個重要方面,無論哪一邊過于偏頗,正義的天平都會有所反應,引起社會情緒的不安。
根據(jù)最高檢通報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情況,近年校園暴力和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增多,“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再起。呼吁者多認為,降低責任年齡,擴大犯罪打擊面,以免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未成年嫌疑人因刑法第十七條而免責,通過嚴刑化的立法,可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盡管在一些個案中,未成年犯的作案手法極端、不計后果,確實應當被政法機關重視。但在立法和司法的層面,個案和短期趨勢,并不足以與法制本身相提并論,更不足以沖擊立法。法律的公信力,不僅來自規(guī)則本身的公平合理,同時也來自運行的穩(wěn)定。法律是威嚴沉穩(wěn)、可堪信賴的“嚴父”,而不是對外物應激易變的青年,更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不應該“朝令夕改”。法律的穩(wěn)定性一旦損害,勢必對社會安定和法律本身的權威,造成消極影響。
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法律給予的是原則性保護:“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無論被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只要未成年,都是法律保護的對象。這展現(xiàn)了刑法這位“嚴父”慈愛的一面。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并不是一味庇護,而是要依法進行。概覽《刑事訴訟法》等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序,是基于一般的訴訟程序而為未成年嫌疑人增加相應的程序性保護,并不是脫離基本訴訟程序來“另起爐灶”。
可見,不僅懲治犯罪要依法進行,特別保護也要按照上位法。正是在原則與規(guī)則的交融并行中,司法才得以持平持正,穩(wěn)健運行。刑事法律的功能,原本就包含了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個重要方面,無論哪一邊過于偏頗,正義的天平都會有所反應,引起社會情緒的不安。
如果刑事政策不發(fā)生改變,對于青少年犯罪的上升就束手無策了嗎?其實,現(xiàn)行法律本身已經(jīng)給出了解答: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監(jiān)管。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該法條將犯罪行為責任的追究,引向了非刑事路徑。可以看出,“家長監(jiān)管”是家庭、社會的路徑,“收容教養(yǎng)”則是政府行政的路徑,二者同樣形成了有層次的規(guī)制出路。追根溯源,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由于家長疏于管教,那么在此給家長一個補錯的機會;倘若家庭和社會方面仍然無力矯正孩子惡習,那么,政府收容教養(yǎng)制度也將發(fā)揮作用。從特別預防的角度,少年管教所代替家庭承擔起相當?shù)墓芙特熑巍?/p>
當然,我們還是希望健康成長的孩子多一些,被防范、被教養(yǎng)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一些。法律的懲罰只能是事后的,教育引導卻可以施行在前,有針對地預防犯罪行為、緩解青少年犯罪上升的趨勢。畢竟,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刑法是不得已而用的國法重器。動輒要求動用“最終武器”、慣于從底線著眼,其實是一種缺乏底氣的表現(xiàn)。當社會的治理有效了,法律的治理就不必被依賴。增強社會治理,落實多方責任,才能真正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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